(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
12.【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
會議紀要的出臺,給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規劃范經營敲響了警鐘 。但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即使《會議紀要》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在訴訟中,具體到舉證責任上,公司債權人需要提供公司人格不獨立的初步證據,來啟動舉動責任倒置,前期的取證工作也是相當困難的 。且公司還可能存在一些隱名股東才是背后的真正老板,表面由名義股東代持股份,即使法院最終判定由名義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也可能面臨財產實際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
三、實務中如何避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注意事項
1、在公司設立后,日常經營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避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一定要注意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劃清公司支付與股東支付的界限 。個人賬戶不要與公司賬戶混用,除法定分紅和減資外,盡量不要在公司賬戶支取費用 。設立獨立的經營場所,不要與家庭住址混同 。每年聘請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嚴格劃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 。
2、在訴訟中,對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舉證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當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對于財產混同外的其他情形下,如人員混同、業務混同、機構混同等,需遵循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由債權人自己進行舉證 。
(二)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注意事項
1、關于人格混同 。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了要注意上述一人公司中提到的財務混同問題,還應避免出現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尤其是財務人員與股東員工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等問題 。注意在人員、業務、財務、機構、對外宣傳等多個方面做到相互獨立,避免被認定為人格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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