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 , 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 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房產作為個人財產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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