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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