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疫情或執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執行,則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
【因疫情延誤執行申請的怎么辦】【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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