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合同時間進行商議,沒有統一規定 。法律只要求用人單位在聘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此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多長】《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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