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誰有繼承權的問題如下:
【夫妻共同的財產誰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 。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的遺產 。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范圍,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另外,《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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