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對暴力取證罪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
【什么是暴力取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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