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 ,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 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1、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30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2、停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 , 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 , 按照雙方新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 但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
3、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 , 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待崗工資 , 由于各地區待崗工資支付標準不一 , 具體待崗工資以當地政策為準 。
很多企業受疫情的影響可能都已經延遲了給職工發工資的時間 , 甚至有些企業到目前為止已經無法再繼續運營下去 。所以 , 疫情當下 , 想要穩定勞動關系 , 控制失業率 , 也確實是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 因為企業面臨的壓力也非常的大 。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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