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雙方協商一致,采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
【勞動法關于崗位變更的問】2、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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