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受家庭冷暴力的 , 夫妻雙方如果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 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以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 。
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 , 則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訴 ,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 , 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 , 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 , 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 應準予離婚 。
【冷暴力能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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