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可申請足球二級運動員稱號 。
1.參加全國甲A聯(lián)賽、乙B聯(lián)賽、杯賽和全運會的各隊運動員 。
2.參加全國青年聯(lián)賽和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各隊運動員人數(shù)為:各隊第一至第四名運動員 , 第五至第八名運動員不超過全隊的70% , 第九至第十二名運動員不超過全隊的50% , 第十三至第十六名運動員不超過全隊的30% 。
【國家足球運動員的評價標(biāo)準(zhǔn)】3.參加中國足球俱樂部杯和國足俱樂部杯的各隊運動員人數(shù)為:第一至第四名運動員不超過全隊80% , 第五至第八名運動員不超過全隊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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