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三)勞動合同期限 。
【簽訂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六)勞動報酬 。
(七)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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