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但在實際生活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百般刁難,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 。對此《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該方行使探望權,并對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 。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另一方的撫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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