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猜你喜歡
- 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申請居住證積分
-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公司要給嗎?
-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協議書該如何寫
-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怎么算?
- 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的區別
- 《勞動合同法》修改時間是
- 勞動合同號重要嗎?
- 勞動法中的工作變動問
- 雇傭協議等同于勞動合同嗎?為什么?
- 進廠不簽合同不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