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
1、根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條件有八種,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引用時間2018-1-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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