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會對提出辭職的人進行財務審計 。負責財務審計的工作一般會由鄉鎮經管站來執行,這也是為了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村委會協助提供賬目等材料 。審計的內容主要有:債權債務、資金管理及資產、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村財務收支、政府下撥資金等 。
其實,辭職人還要提供書面辭職申請 。一定要履行書面手手續,同時還要把辭職人的書面辭職材料張貼在村里的顯要位置,讓全村村民都知道 。

再次,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村委會收到辭職人遞交的辭職書面申請后,就應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其辭職請求,并在會議上進行表決 。
如果是村委會主任提出的辭職,會議一般是鄉鎮組織部門派人或是鄉鎮駐村干部主持;如果是村民委員會其它成員提出辭職,會議則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鄉鎮駐村干部參與 。
當然了,如果該辭職人的辭職在會議上沒有獲得通過,該辭職人就要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辭職申請,即使提出了也不再受理 。
最后,辭職材料的存檔備案 。如果辭職人的辭職申請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后,就要填寫3份辭職備案表,一份村委會留存保管,同時附審計報告,向鄉鎮政府、縣級民政部門各報一份 。然后還要在村里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就辭職人辭職情況向全體村民說明 。
擴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
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
【村委會主任辭職程序】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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