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權限具體是怎么樣劃分的】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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