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
個體工商戶需要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有做賬能力的,則按查賬征收稅款,這就要求個體經營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如實申報營業額,按照實際營業額申報繳稅;
另一種情況是沒有做賬能力的,在經過批準后可以暫緩建賬,但必須由稅收管理員到實地調查情況,由定稅小組根據調查到的情況進行討論,決定個體工商戶每月應繳的稅款 。
【個體戶是不是也要記賬報稅的么?】

擴展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并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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