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打孔盜油行為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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