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是: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這個制度必須是事先公示過的,職工都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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