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繼承的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 一般應當均等 。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 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 分配遺產時 , 可以多分 。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 , 不盡扶養義務的 , 分配遺產時 ,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 , 也可以不分 。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 , 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 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 , 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 但不列入繼承順序 。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 , 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 , 由繼承人協商研究 , 協商不成的 ,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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