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80天,也就是六個月內提出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另外《行政訴訟法》也對起訴和復議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對提起行政訴訟條件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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