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盜竊罪怎么樣才能讓檢察院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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