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最早時間】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于1987年11月24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形式通過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關于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律 。它于1987年11月24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形式通過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我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村民委員會是建立在農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一級政府,也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補貼標準原則上與本村人均收入掛鉤或略高,由全體村民充分討論決定,報批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要做到既不增加群眾負擔,又能使所籌集的經費落到實處 。希望可以幫到你,請采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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