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
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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