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警傳喚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刑警傳喚是什么性質】
猜你喜歡
- 李賀的雅號是什么
- 最好的愛情觀是什么?
- biki是什么交易所
- 十年攜手共艱危,以沫相濡亦可哀,是什么意思
- 香料 誰知道生烤羊排的腌制方法啊,特別是調料都是什么啊
- 天貓店鋪轉讓的流程是什么?
- 媽媽我等了你20年 背景音樂是什么
- 含英咀華是什么意思
- 蟑螂卵是什么形狀的?
- 銀花的功效與作用 銀花的功效與作用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