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 。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
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不簽合同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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