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來確定,表上每輪號碼列前者執紅棋.13.2 循環制團體比賽,凡在<<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上每輪號碼列前的隊,其單數臺棋手均執紅棋,雙數臺棋手均執黑棋.13.3 積分編排制比賽,按照附錄二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先后走.團體比賽"先走"的隊,其單數臺執紅棋先走,雙數臺則執黑棋后走.13.4 淘汰制比賽,進行"猜先".團體賽的先后走,辦法與13.2,13.3兩款相同.13.5 兩局制比賽,不論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換先后走.第14條 成績計算14.1 每局棋結果,勝者1分,負者0分,和棋各記0.5分.14.2團體賽記分,分別記"場分"(團體分)和"局分"(個人分).每場棋結果,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各記1分.第15條 名次確定15.1 在一局循環制的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積分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小分.勝局.直勝.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并列.15.2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個人比賽中,同樣根據個人積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對手分,勝局.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并列.15.3 在一局循環制的團體比賽中,根據各隊所得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局.直勝.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并列.15.4 在一局積分編排制的團體比賽中,同樣根據各隊所得的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團體對手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并列.15.5 在隊員總分制(無論循環制或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根據各隊棋手個人名次總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最高個人名次.次高個人名次.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并列.15.6 冠軍或不宜并列的名次,應安排加賽或在賽前補充細則中作出明確規定.比賽附則第16條 比賽組織16.1 為了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應根據各種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從事的籌備工作,制訂有關的章程和補充規定,處理比賽期間和比賽結束后不屬于裁判員職責范圍內的一切問題.16.2 競賽組織機構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指定或要求適量的裁判人員管理比賽,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級較高的一人為裁判長,必要時還可增設副裁判長一到數人.16.3 重大比賽應設立仲裁委員會.第17條 裁判職責17.1 熟悉比賽的具體情況,根據競賽組織機構的要求,擬訂必要的補充規定.17.2 認真進行業務學習和裁判實習,細致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17.3 加強與參賽者的聯系,逐條闡明規則精神和執法尺度.17.4 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執行競賽規程和規則,裁決比賽中出現的問題.17.5 根據競賽日程,負責每場比賽的組織和監局,公布比賽結果.17.6 恪盡己職,確保賽場維持良好的競賽環境,使參賽者不受對方或觀眾干擾.17.7 對違反紀律的棋手有權給予或向上級建議給予適當處分.17.8 接受組委會競賽組織機構的考評.第18條 處分權限18.1 監局裁判有權作出"警告"處分.18.2 裁判長有權作出"取消當場比賽資格"的處分.18.3 競賽組織機構有權作出"除名"處分.對除名者,按退出處理.18.4 在積分相同時,把受到18.1和18.2款處分的人(隊),按其輕重程度和次數,依次排列在最后幾個位置上.第19條 賽場環境19.1 進入賽場的所有人員,必須保持賽場安靜和維護良好的比賽秩序.19.2 賽場禁止吸煙,禁止一切有礙公共場所文明衛生的行為.19.3 確定賽場,應充分考慮競賽規模.交通條件心臟通風.保暖.遮陽.照明.元噪聲干擾等因素.裁判細則第20條 退出比賽20.1 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確需能出者,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并取得同意.20.2 在比賽開始前退出,如系循環制且剩余為雙數,應重新制簽:如系積分編排制可考慮補足雙數.20.3 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有棋手(隊)中途退出,處理辦法如下: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則所有已賽結果一概注銷;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則其成績有效,其余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20.4 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不論是否過半,已賽結果均有效,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第二十一條 遲到21.1 比賽開始,如有一方遲到,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鐘.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21.2 如果在規定時限之前趕到(以到達比賽座位為準),則必須在所剩時間內走滿規定的著數.21.3 如雙方遲到,則扣除雙方遲到時間.一方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若雙方均超過規定時限,即判雙方棄權.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勝負,在比賽成績表上用"+"號表示示經實際對局而獲勝,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最后作統計時,如果缺度者是隊,"+"號等于2分;缺度者是個人,"+"等于1分,"-"號都等于0分.第22條 超時的規定22.1 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走滿規定著數者,按"超時"論.22.2 如使用有過時標志(小旗)的棋鐘,以標志落下作為衡量"超時"的依據.22.3 如使用沒有過進標志的棋鐘,以分針是否越過最后一分鐘半格.秒針是否越過0位為依據.如同時越過,按"超時"論;如只有一針越過,另一針未曾越過,不作"超時".22.4 在對局過程中,如發現棋鐘出現故障,應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換.若鐘面誤差較大,裁判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取得一致后再予更換.如因棋鐘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據比賽補充規定裁定.22.5 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后一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鐘,以至超過時限,此除非已經出現將死.困斃.對方認輸.對方同意提和等有效勝.和結果,其他情況均應按"超時"判負.第23條 提和的裁定23.1 提議作和必須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鐘.扣和必須輪流進行,任何一方不得連續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議.對方口頭不同意,或走出輪走的一著棋,則為拒絕和棋.23.2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復,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循環反復局面達三次后仍在延續,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和,裁判有權判和.23.3 一方提出"自然限著規則"和棋,裁判經停鐘審核屬實,即應判和.如不屬實,判提出方犯規一次,并在其棋鐘上加計5分鐘繼續對弈,若因此而超時,即判負.審核回合時,提出方對非提出方"將軍"的著數,最多只計10著.雙方均未審核時,裁判經審核著數亦可判和.第24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復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決,稱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則裁定:24.1 一方"長將"立即判負.24.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或禁止著法,符合不變作和規定,立即判和.24,3 一方為禁止著法另一方為允許著法,犯禁方必須立即變著,若再重復一次循環,即判負.棋例總綱第25條 棋例釋義25.1 對局中有時出現雙方著法循環不變的重復局面 。據以裁處這種局面的規則條例 , 稱為“棋例” 。25.2 長將、長殺、長捉、一將一殺、一將一捉、一殺一捉等循環重復的攻擊手段 , 統稱為“禁止著法” 。閑著(含:兌、獻、攔、跟)、數將一閑、數殺一閑、數捉一閑等著法 , 無論是否重復 , 統稱為“允許著法” 。25.3 車、馬、炮、過河兵(卒)、士、相(象) , 均算“子力” 。帥(將)、未過河兵(卒) , 不算“子力” 。“子力”簡稱“子” 。子力價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 , 也是判斷是否“捉子”的依據之一 。原則上 , 一車相當于雙馬、雙炮或一馬一炮;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過河兵(卒)價值浮動 , 一兵換取數子或一子換取數兵均不算得子 。第26條 棋例總則26.1 在任何情況下 , 均不允許單方面長將 。26.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 , 雙方不變作和 。26.3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不包括一方為長將) , 雙方不變作和 。26.4 一方為禁止著法 , 另一方為允許著法 , 應由前者變著 , 不變判負 。第27條 棋例通則27.1允許帥(將)本身步步叫吃對方的棋子 , 按閑著處理.其他棋子和帥(將)同時捉吃或借帥(將)之力捉吃對方的棋子,均按捉處理.27.2 兵(卒)本身捉吃對方的棋子(不含將.殺),按閑處理;如形成相互長打局面,則應按捉處理.27.3 占據防守要點,立即構成簡明和棋,附帶產生的捉士相(象),按閑處理.27.4 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時,應從重稱呼和裁處.如殺兼捉,按殺;捉兼況,按捉等,依此類推.第28條 術語解釋28.1 將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帥(將)者,稱為"照將",簡稱"將".28.2 凡走子企圖在下一著照將或連續照將,將死對方者,稱為"殺著",簡稱"殺".28.3 捉凡走子后能夠造成在下一著(包括從下一著開始運用連續照將或連續交換的手段)吃掉對方某個無根子,稱為"捉".28.4 打將.殺.捉等攻擊手段,統稱為"打".28.5 兌凡走子可與同等子力互換吃去者,稱為"邀兌",簡稱"兌".28.6 獻凡無根子送吃,而對方同兵種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將死或立即在子力價值上遭受損失者,稱為"獻".28.7 攔凡走子阻攔對方棋子的活動,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攔".28.8 跟凡走子盯牽對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跟".28.9 閑凡走子性質不屬于將.殺.捉,統稱為"閑".兌.獻.攔.跟,均屬"閑"的范疇.28.10 長將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將".28.11 長殺凡走子連續不停殺著,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殺".28.12 長捉凡走子連續追捉一子或數子,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捉".28.13 長兌凡走子連續不停邀兌,稱為"長兌".類似解釋也適用于"長獻"."長攔".長跟".28.14 長打對長打凡雙方走子循環反復,步步是打,稱為"長打對長打".28.15 長打對非長打雙方走子循環反復,一方步步是打,中間沒有閑著,另一方中間有閑著,則稱為"長打對非長打".28.16 有根子和無根子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護的子,稱為"有根子";反之,稱為"無根子".形式上是根,實際上起不到充分保護作用,稱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無根子處理.第29條 "捉"的概念構成"捉子",應符合下列條件:29.1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夠直接吃子;能夠通過連續照將吃子;能夠通過完整的交換過程得子.29.2 "捉"產生于剛走的這著棋,上一著尚不存在.29.3 直接或間接被捉的,是有子力價值的無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29.4 下一著吃子或得子后,不致被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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