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 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史先生訴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案 。 被告統一公司辯稱.其公司對涉案標識擁有著作權和外觀設計權等在先權利 , 對涉案標識的使用并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 而是作為美術作品使用:原告沒有實際使用涉案商標 , 也并無實際使用意圖 , 僅意在將其作為索賠工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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