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規定,決定執行刑罰,具體如下: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
2、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3、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
【再犯新罪如何數罪并罰】4、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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