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 。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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