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逃出資罪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偽造虛假基礎關系,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的注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2、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jīng)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
5、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159條,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zhuǎn)移財產(chǎn)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抽逃出資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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