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 。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一份商標變更申請應繳納變更規費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變更規費和代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
【商標申請地址需要變更怎么辦理,要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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