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
在執行實務中 , 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 , 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 , 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 。
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 , 在法院進行調查時 ,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 必須合作和配合 , 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
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 , 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所以 ,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 , 應當辨別真偽 , 審查確定其效力 。
【債權人的財產怎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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