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
(2)商業賄賂行為 。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
(9)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
(11)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
【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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