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人依法不應指定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 , 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 , 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
(五)人民陪審員 。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 , 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 , 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 , 可以準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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