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 。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后,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
【哪些情況中止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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