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政策性剝離:國家在不良資產剝離規模、范圍、條件和完成時間等方面有嚴格的政策規定,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金清算采取以銀行省級分行和資產管理公司駐各地辦事處為基本清算單位,在規定時間分次完成,國有銀行按不良資產的帳面價值和表內利息從國家財政取得對價 。這種方式有明顯的政府指令性劃轉國有資產的性質,不應按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對待 。故由此引發的國有銀行與資產公司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其他受讓人直接起訴銀行的亦不宜受理 。
2、商業性剝離:商業剝離是通過招投標等完全商業化方式完成剝離,按市場原則由雙方或通過競買方式確定價格,銀行不是從財政上取得對價,而是從收購人處取得交易對價 。目前工行與長城資產公司已開始嘗試商業化資產剝離的運作 。這種方式下,應按民事法律關系對待,以相應的民事法律規范處理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
【不良資產剝離范圍包括哪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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