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 。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
(四)年滿三十周歲 。
【辦理事實收養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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