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傷殘鑒定不接受公民個人的鑒定申請 。一般都是通過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比如交警隊,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予以委托,在法院訴訟階段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為隨機抽取鑒定機構 。一般的縣區醫院附近都會有相應的具備鑒定資質的單位,對于肢體等傷殘等級的鑒定都在其業務范圍內 。但是有些特殊的,比如嗅覺、視覺、精神病的鑒定一般只分布在地市級或省會級城市 。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車禍傷殘鑒定去哪里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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