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 ,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 ,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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