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全林一伙侵乎慎手吞工會股東原始股權及攫取國資民資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0)武刑終字第00148號,宣布了一宗巧取豪奪工會股東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的破產 。可惜該判決書僅僅以轉讓金沒有到位為由,剝奪了吳遠厚一人的違法所得,對于其他21位的的違法股權轉讓行為沒有予以應有的糾正,這就為陳全林一歲嫌伙后來對1300萬工會股權的肆意侵吞打開了方便之門 。也許法院遵循的是“民不告,官不究”,也許本身里邊就存有什么貓膩 。時過境遷,我們無法知其就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的雙方必須遵守自愿的原則,如果采用欺騙的手法完成的轉讓手續孝激,那過程就是非法的,結果也只能是無效的 。
【陳全林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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