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 。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
【民事訴訟法舉證的司法解釋是什么】【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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