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反悔:
1、協議離婚后一年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2、協議離婚不成,一方起訴離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對夫妻財產分割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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