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起名的規則有哪一些】 可記性原則:(1)精短 , 名稱越精短越容易記住!

1. 可記性原則:
(1)精短 , 名稱越精短越容易記住 。
(2)上口 , 即有較強的語感 。
(3)新穎 , 即具有獨特性、創造性 。
2. 意義性原則:是指商標本身具有含義 , 而這種含義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傳遞商品的某些信息 。
3. 聯想性原則:賦予商標以其所代表的產品功能的某種寓言 。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 ,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
(二)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三)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四)帶有欺騙性 ,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 ,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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