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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