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與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次數是無關的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再次起訴離婚一定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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