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取消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能結婚的規定 。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 , 按照男女雙方約定 ,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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