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內地居民同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 ,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
華僑與國內公民結婚的,適用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條件與程序,但在具體手續上有些特殊要求 。
(1)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 。
(2)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的材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
另外,為方便華僑,我國鼓勵華僑按居住國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 , 并承認其效力,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適用外國法律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不得與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居住國外的華僑,駐在國法律允許外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也可到我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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