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只有一個:
【2021結婚法律規定 禁止結婚的情形規定2021】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 。稱為“禁婚親” 。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 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 姊妹的兒子結婚 。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 , 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 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 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 適用婚姻 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 , 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 , 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 。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 。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 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已經取消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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